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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8年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IFRS – 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二十七)

致同 2023-01-06

 

简 介

本文对编制报告期截至2018年的财务报告时应予考虑的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提供了概括性汇总,有助于了解未来将会影响IFRS的最新变化。

新准则生效日期——基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准则

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内容将影响2018年年报的编制,本文将修订内容汇总如下。


股份支付交易的分类和计量(修订IFRS 2)

为了澄清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分类和计量,IASB发布了对IFRS 2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给予条件对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影响

针对预提所得税义务具有净额结算特征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分类

使交易从以现金结算变为以权益结算的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支付条款和条件的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次修订对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本次修订采用未来适用法,但是如果不使用事后观察可行的话可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主体采用追溯调整法应用这些修订,则必须对所有上述修订采用追溯调整法。

1给予条件对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影响

IFRS 2之前并未就如何将给予条件和非给予条件纳入负债的计量提供指引。

对IFRS 2的修订澄清,给予条件和非给予条件对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影响的会计处理应当采用与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相同的方法。即:

在估计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和非给予条件;并且

服务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在估计公允价值时不予考虑,但应通过调整纳入负债计量的奖励数量加以考虑。

所有条件的影响将在每一个报告期末作出修正(不同于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公允价值固定在授予日),即确认的累计负债与最终支付的现金相等。

2针对预提所得税义务具有净额结算特征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分类

有关修订适用于税法或相关法规要求主体代其雇员预提指定数量的权益工具用以偿付雇员的所得税负债,并随后向税务机关进行支付的情况。有关修订指出,此类安排应整体归类为权益结算,前提是该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若不具有净额结算特征将被归类为权益结算。向税务机关支付的款项作为权益的抵减。

有关修订是IFRS 2要求的一项例外情况,该例外情况不适用于:

净额结算特征并非是税法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或

预提的金额超过雇员因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产生的所得税义务。

3使交易从以现金结算变为以权益结算的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支付条款和条件的修改的会计处理

有关修订澄清在修改日:

终止确认原负债;

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应按修改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截至修改日雇员已提供的服务为限进行确认;以及

在修改日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立即计入损益。


将IFRS 9金融工具应用于IFRS 4保险合同(修订IFRS 4)

为了解决IFRS 9与即将发布的新的保险合同准则IFRS 17的生效日期不一致的疑虑,IASB发布了IFRS 4的修订《采用IFRS 4时一并应用IFRS 9 》。有关修订向符合从事主导性保险活动标准的主体提供两项选择权:

覆盖法

允许持有属于IFRS 4范围的合同的所有主体全面采用IFRS 9,但对损益作出调整,以消除IFRS 9相对于IAS 39对符合条件的指定金融资产的影响。此选择权可针对单项资产分别作出,但存在涉及指定与取消指定的特定要求。

递延法

允许从事主导性保险活动标准的主体继续采用现行IFRS的会计处理,并将应用IFRS 9推迟至下列两个时间的较早者:

1.采用新保险准则;

2.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

上述两种方法的应用是可选择的,并且允许主体在应用新的保险合同准则时停止应用。

本次修订要求主体在其首次应用IFRS 9时对指定金融资产追溯采用覆盖法。如采用递延法,则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开始应用。


金融工具(IFRS 9)

IASB于2014年7月24日发布IFRS 9终稿,汇总了IASB关于分类和计量、减值和套期会计的阶段性项目,以取代IAS 39。该准则对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除特定例外情况之外,应当予以追溯应用。

有关IFRS 9的详细内容请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IFRS 9专题,有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新金融工具准则更新的主要内容请参考我们持续发布的《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专题。


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

IASB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了IFRS 15,该准则的制定是IASB和FASB之间主要共同合作的项目。IFRS 15对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主体可选择追溯应用该准则或使用简化的过渡方法。IFRS 15取代了IAS 18、IAS 11与某些有关收入的解释公告。

IFRS 15建立了新型的基于控制的收入确认模型,改变了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个时点确认收入的确定基础,提供了关于特定专题的新的更加详细的指南,并扩大、提高了关于收入的披露。IFRS 15适用于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包括建造合同和知识产权的授权。IFRS 15不适用于其他IFRS准则范围内的某些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安排、金融工具、产品保证外的其他担保以及为便于销售给第三方客户的同一行业内主体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换。

有关IFRS 15的详细内容请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IFRS 15专题,有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新收入准则更新的主要内容请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新收入准则解读专题。


年度改进2014-2016年周期(修订IFRS 1和IAS 28)

年度改进2014-2016年周期中包含3项对准则的修订,其中关于澄清IFRS 12适用范围的修订对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下述两项分别对IFRS 1和IAS 28的修订对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修订IAS 40)

IAS 40第57(a)-(d)段规定,当且仅当有证据表明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时,投资性房地产才能够转换成其他资产或从其他资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

1修订内容

IASB重申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原则,即对IAS 40.57作出修订,IAS 40.57(a)-(d)所列举的情形已被重新表述为未涵盖所有情形的示例列报,以允许其他情况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核算,只要有适当证据证明用途发生改变。

有关修订同时强调管理层意图的改变本身不足以支持房地产用途的转换,用途发生改变的证据必须是可观察的。

本次修订并未就哪些情况构成用途发生改变的实质性证据提供任何指引,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以评估有关事实和情况能否证明用途的改变,以及用途发生改变的房地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2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对IAS 40的修订适用于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该修订包括了过渡条款,默认的方法是采用未来适用法,但是仅当无需运用事后观察的前提下,也允许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主体采用未来适用法,则必须对在首次采用有关修订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或之后发生的用途改变应用这些修订。在首次采用日,主体应重新评估在该日持有的所有房地产的分类,并对房地产作出必要的重分类以反映该日存在的情况。


外币交易和预付对价(IFRIC 22) 

1背景

IAS 21要求主体在对以外币计价的交易进行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IAS 21中交易日的定义为“按照IFRS的规定,交易首次符合确认标准的日期”。但是IFRIC发现,在实务中当主体确认因预付对价产生的非货币性负债时,存在多种不同的实践做法,有的主体采用收到预付对价日的即期汇率确认收入,有的主体采用确认收入时点的即期汇率确认收入。

在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时,IFRIC关注到这个问题不仅限于收入交易。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或者购买服务以外币计价,并且提前支付或收取对价的交易也会产生这个问题。

2IFRIC 22的发布

IFRIC考虑了交易日是预付款的支付日,还是随后应用相关的IFRS确认相关资产、费用或收益的日期。IFRIC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用于确定初始确认相关资产、费用或收益时的汇率的交易日是预付对价的日期,即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负债的日期。

若支付或收取多笔预付款,则必须对支付或收取的每一笔预付对价确定交易日。

3生效日期和过渡办法

IFRIC 22适用于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在首次采用时,主体可选择根据IAS 8追溯应用IFRIC 22,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选择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IFRIC 22的主体,可选择:

(1)对首次采用IFRIC 22的报告期间编制的首套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费用和收益应用IFRIC 22,或

(2)自该等财务报表中作为比较信息列报的上一报告期间期初起应用IFRIC 22。


概念框架

2010版《概念框架》由于指引不够明晰、很多重要概念未被涉及以及已经跟不上IASB当前思维而为人诟病。2018年3月,IASB发布《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修订稿。修订稿修订了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更新了收益和费用的定义,为计量、终止确认、列报和披露提供了新指引。新修订的概念框架不是准则,不凌驾于每项IFRS的要求之上,主要目的是为IASB制定IFRS提供连贯一致的概念,产生对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有用的财务信息,在缺乏适用的具体准则时,协助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为交易或事项制定一致的会计政策,协助各方理解和解释IFRS。新修订的概念框架对IASB和IFRIC立即生效,对根据本概念框架制定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编制者自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主要变化

《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八章: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有用财务信息的定性特征;财务报表和报告主体;财务报表的要素;确认和终止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资本和资本保全概念。

修订后的概念框架主要提出了以下改进:



注: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公开发布的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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